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到案,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理情节:1、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系因家庭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单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卢某甲等人赔偿给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各项损失5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刘某甲与被害人刘某乙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处理情节:1、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2、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已对李某甲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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