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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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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开设赌场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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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开设赌场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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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是基于双方存在债务纠纷的基础上做出的民事讨债行为,没有强迫交易的犯罪事实,其行为虽然过激,亦未达到寻衅滋事的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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