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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会秋与卢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么会秋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因被告卢某某驾驶的车辆向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和范围内不分责任地赔偿原告么会秋的损失,原告么会秋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和范围的损失,根据责任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由被告卢某某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么会秋的误工及护理损失问题,其未提交的相关损失证明,但考虑到原告伤情及护理实际,确实造成了原告么会秋和护理人员收入减少,原告么会秋误工损失赔偿标准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农业每天64.07元计算,误工期限应为285天,原告主张196天。原告么会秋护理损失赔偿标准参照河北省2018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居民服务业每天102.33元计算,护理期限为90日。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及临床鉴定结论,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标准酌定为40元天,营养期90日。关于原告么会秋的伤残等级,因原告被评定为两处十级伤残,赔偿系数在十级伤残的基础上增加2%。考虑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么会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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