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主动退赃情节,且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退出的赃款30.583924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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