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不计免赔责任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张某某上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全部的交通费、住宿费。经查,原判根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具体事实证据,酌定给付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肖某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光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被告人王光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仍指使其驾驶未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光某、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光某、徐某某能够认罪,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示,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够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保证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付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部分应予赔偿。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付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付某某未能赔偿受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适当,付某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份,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委托亲属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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