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