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曾经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本院量刑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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