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坦白;涉罪时刚成年,又系在校生、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史某某、刘某乙、郭某某、王某甲、胡某某、王某乙、李某乙、徐某某、刘某丙、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现有证据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难以认定,客观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该案在审查起诉和一退阶段开展了引导侦查工作,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扣押物品随案退回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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