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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