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尹某某、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韩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进行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丁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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