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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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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马某某)(公开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考虑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主动拨打120、110电话,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所在单位宝某某运输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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