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挽损,系初犯,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被查获后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所涉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被害人某某某损失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贞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贞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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