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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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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串通投标案存疑不起诉适用)(万某某)(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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