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口头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某在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史某某肇事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经电话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获得死者亲属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1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1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1在犯罪事实虽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1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毕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具有悔罪表现,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金某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辆,并多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该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应予数罪并罚。但被告人金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犯罪事实,均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持不符合准驾车型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该辩护观点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付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其能够补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郑某某能自愿认罪,且其车主能积极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和肇事车辆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乙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肖某乙在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肖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改装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乙能够自愿认罪,且能赔偿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属无证驾驶无号牌改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可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迟某能够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其系醉酒后无证驾驶,依法应从重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迟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毕某甲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毕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某甲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张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宋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谢某某在肇事后能够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周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补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周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肖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补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肖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均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芦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芦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芦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刘某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处以三年以上三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齐某某能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裴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对给被害人李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赔偿被害人李某甲经济损失总额的80%,被害人李某甲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即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总额的20%。但被告人刘某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的建议,经查,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及所造成的后果,该量刑意见偏轻,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本院不予采纳。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董某某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董某某处以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姜某某肇事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补偿被害人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姜某某处以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高某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高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魏某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魏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韩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韩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毕某某肇事后能够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毕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观点,对建议适用缓刑部分本院认为适当予以采纳,对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查,根据被告人毕某某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量刑过低,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田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田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A2类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造成包括自身在内四人受伤,两车受损,其中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丙能够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李某丙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李某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二)项 、第(四)项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班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班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死者亲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班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班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应认定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侯某乙系公安局网上在逃人员,2013年5月19日被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抓获后归案,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侯建辉有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人侯某乙能够自愿认罪,且能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侯某乙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杨某某在肇事后能够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死亡,多人受伤,且对事故中造成两人死亡后果负全部责任、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负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的意见适当,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宋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某在肇事后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内量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四人受伤、两车受损,其中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毕某某能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与被害人孙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依法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被告人毕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一项 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交通安全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陶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陶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乙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李某乙在肇事后,委托他人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李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乙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安某甲在肇事后主动向现场勘查的交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够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安某甲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三人受伤,其中一人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第六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孙某某在肇事后能够通过电话先行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且其与车主能够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之间量刑,并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重伤且造成壹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乙积极报案,认罪态度较好且给被害人肖某某垫付因治伤造成的经济损失14698.68元及视本案具体情节,可酌情处罚。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肖某某因治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乙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甲、诉讼代理人李永田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经查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秦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与其所驾车车主能赔偿死者亲属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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