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某某的刑期减去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连东审判员 刘康审判员 胡晓文 书记员: 王梓屹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李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XX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天(刑期至201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至2016年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丰 悦 审判员 李庆平 审判员 韩 楚 书记员:王志敏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二个月十一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文海 审判员 王雪冰 审判员 李庆平 书记员:李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丰镇市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乌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二、发回丰镇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旭红 审判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梁玉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各项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一审判决民事赔偿不当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经查,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所提交的相关民事证据依法认定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各项经济损失,公平合理,并无不当。由于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已尽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说明等义务,且被保险人李某予以否认。故上诉人孙凤文、杨淑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二、发回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某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卢学东犯交通肇事罪造成各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一案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2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吉某犯交通肇事罪及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的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因郭某某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丁、王某甲丙、王某甲丁造成的经济损失,郭某某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均应依法予以赔偿。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并未对受害方进行合理赔偿,原判却错误认定其对受害方部分赔偿,并据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致量刑不当,故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刑事抗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百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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