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之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尚好,对民事部分赔偿积极,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一、二款、第七十三条 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