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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故意伤害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1.致一人轻伤二级;2.系初犯、偶犯;3.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4. 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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