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轩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系初犯,其家属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轩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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