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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祁县人民法院(2013)祁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祁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李志坚 助理审判员 郑晓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