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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崔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工作,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四十七条【刑期的计算与折抵】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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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二人轻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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