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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包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逆行线,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包某请求巡逻民警报案,交警到现场时也请求处理此案,双某死亡后被告人包某委托其丈夫巴某向交警大队报告,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包某与被害人双某系婆媳关系,案发后双某的亲属不要求包某民事赔偿且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包某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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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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