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刘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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