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没有省、市院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五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韦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已赔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