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刘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刘志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本案被告人魏刘志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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