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考虑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樊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文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驾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文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e961723e67a74e49a092346fb56f790a:133Section|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丁文德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丁文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案发后丁文德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军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司军岭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司军岭犯交通肇事罪不能成立的意见,与庭审查证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司军岭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被告人司军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其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马其奎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马其奎系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其奎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荣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李长荣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长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营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营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本案被告人周营安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周营安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一定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克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克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李克伟应在上述幅度予以量刑。鉴于被告人李克伟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在量刑时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国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国军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本案被告人岳国军应在该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岳国军事发后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死亡后能够及时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且被告人及其家人已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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