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客观上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已达到84.02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田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已达到90.4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距离较短,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也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更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已达到94.9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也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更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车,且酒精含量已达到94.93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客观上也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更无加重处罚情形,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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