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杨某某虽伙同他人实施盗窃,但盗窃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不构成犯罪,故杨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被追回,赔偿失主2000元,取得谅解,且周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车辆被追回未对失主造成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盗窃数额不大,已对失主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无其他刑事犯罪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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