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海原县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前,既未制作书面的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给田某某,也未进行公告告知田某某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程序性规定,违反了保护执行职务时对方的权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故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的公务活动程序违法。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在海原县城镇综合执法大队执法活动中虽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但因本案执法人员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程序违法,执法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从而阻却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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