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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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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支援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任支援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上诉人任支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任支援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刑初字第02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亚军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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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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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楚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自行和解,应当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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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路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肖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判对肖路某具有的自首、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等量刑情节均予以考虑,对其作出的刑罚适当。肖路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虽然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但并未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不宜宣告缓刑。上诉人肖路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其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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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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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路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路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肖路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积极报警施救,认罪悔罪的态度诚恳;就赔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款已经全部赔偿到位,要求对被告肖路某人从轻处罚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肖路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罗某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经合议庭评议,对被告人肖路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路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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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危某某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察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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