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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1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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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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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在肇事后,因害怕而推车离开现场,回到家中后也未电话报警保护现场和救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经济损失,被告人梁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陈某甲、陈某乙主张的误工费和交通费,因缺乏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支持;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有误,应予以纠正。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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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支付了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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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与法不合,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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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章华、邵某诈骗罪王连营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章华、王连营、邵某犯诈骗罪以及王连营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许章华、王连营、邵某相互纠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许章华、王连营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邵某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诈骗的第三笔犯罪中,许章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笔犯罪属犯罪未遂,对于该笔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在诈骗犯罪归案后以及庭审中,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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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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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竹溪县水坪镇黄龙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雷某1购房协议书复印件能够相互印证,有《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竹溪县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相佐证,共同证明被害人文某2生前跟随雷某1居住在水坪镇黄龙村3组,没有承包土地,该村已被纳入竹溪县城市规划控制区。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按城镇标准赔偿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田志无异议,被告人柯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华联合财保竹溪支公司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提出应参照客运汽车费用确定其交通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永安财保十堰中心支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法庭酌情认定交通费。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交通费证据虽系燃料费及过路费票据,但均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往返于湖南与竹溪办理丧葬事宜合理支出费用,所使用交通工具系自己家庭的私家车,所产生的燃料费及过路费并不高于普通车票类交通费,均系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且该票据来源、形式合法,故其请求的交通费可按其提供的交通费票据1380.87元据实认定。 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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