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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武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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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已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人轻微伤的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胥某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胥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属自首,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部分,胥某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于法有据,且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护理费、交通费数额与所提供证据存在差异,本院予以纠正;其主张的营养费,结合本辖区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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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车辆,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法律的规定,造成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主动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改之意,量刑时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森严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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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荣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李长荣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长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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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逃逸的观点,本院认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救助伤者配合民警调查是肇事司机应尽到的义务,而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非但未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反而离开现场,其行为已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形,因此本院对该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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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被告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姚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关于案发后是其报案的辩解意见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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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能够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不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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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属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过失犯罪,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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