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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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