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与李金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车辆×××一方负全部责任,李金某无责任,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对李金某承担赔付责任。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李金某精神状态、精神伤病关系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内容客观,鉴定意见与本案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对保险公司申请对精神疾病重新鉴定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2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阅读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周来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通过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的证明和周福春出具的四份收条可以认定周来权在受伤期间,其工作是由周福春完成的,这期间的劳动报酬应由周福春获得,因此对该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来权、张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5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毅、被上诉人周来权、张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确定。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中已经明确被上诉人周来权的误工期为120天,虽然这期间有收入进入其银行账户,但是通过佳木斯北方水泥有限公司东风分公司的证明可以确认在周来权受伤期间是由周福春代其履行的承包合同,每月的报酬应由周福春获得。在本院调查笔录中周福春对其收到此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且上诉人对本院的调查笔录无异议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