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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林某某、赵某某、陶英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6月13日和7月4日,在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担保的前提下,被上诉人林某某两次向上诉人借款250000元,该借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林某某借款逾期后未能按期偿还借款,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上诉人共同偿还被上诉人林某某借款。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辩称,在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保证期间内上诉人未向其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庭审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的抗辩主张未进行反驳、当庭也未申请延长举证期限,虽上诉人庭后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未获准许,但二审庭审时上诉人针对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主张超过保证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问题进行充分举证,上诉人分别举示了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的通话录音、及证人高某甲当庭作证,双方并进行充分的抗辩和当庭质证,上诉人举示的与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通话录音和高某甲当庭证实,二者均证实2013年7月以后上诉人找过被上诉人赵某某、陶英某催要被上诉人林某某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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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金宝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夫妇二人在10万元的欠据上签名,且承认该欠据的真实性,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上诉人吴某某认为米业公司应当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但因欠据上“佳木斯建国云峰米业有限公司”的字样系于某某,并非米业公司法人代表何云峰签名,故不能认定借款人系米业公司。综上,上诉人吴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2732元由上诉人吴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某某夫妇二人在10万元的欠据上签名,且承认该欠据的真实性,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上诉人吴某某认为米业公司应当是本案的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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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全某某、王淑芹、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于某某与全某某、王淑芹、孙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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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刘某某委托案外人张某,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出借借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被上诉人刘某某向被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履行了出借借款的义务,该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二审期间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虽否认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有义务偿还案涉借款本息。上诉人陈某某、张某某主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陈某某、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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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曲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刘某与曲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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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封某某向被上诉人李某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支付全部借款,封某某受领了全部借款,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封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义务。关于封某某提出为李某出具的收条和会见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被迫情况下才出具的,且其已经报案,该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的上诉意见,因封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关于封某某提出其没有实际取得借款,偿还给李某的钱款也不是其所偿还,借款均是案外人刘伟所借,李某不能证明借款合同生效的意见,结合李某所举银行取款明细及封某某出具的收据和会见内容,以及双方的陈述和刘伟的证言能够证实李某向封某某交付全部借款的事实,对该上诉意见亦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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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某、王玉某诉佳木斯市东风区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艾某某、王玉某诉佳木斯市东风区元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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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上诉人赵某某称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只发生过一笔50000元借款,且已偿还完毕。上诉人赵某某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赵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赵某某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荆献龙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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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佳木斯馥华纸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佳木斯馥华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保护。对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2015年租赁费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争议的是2016年租赁费是否应当给付的问题。上诉人称2016年砖厂已经无法经营,口头通知被上诉人要求解除合同,但被上诉人不同意,对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被上诉人在案涉厂房内堆放玻璃,并不足以导致解除租赁合同,上诉人仍应对其在2016年提出过解除租赁合同提供证据,现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上诉人一直实际占有案涉租赁场地,一审法院判决其给付被上诉人2016年租赁费并无不当。上诉人胡某某主张一审法院超标的查封,应通过复议程序处理,不在本租赁合同案件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胡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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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韩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韩某某未在担保书中签字,也不是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案件中的当事人,上诉人直接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依据。上诉人要求追加韩某某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不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范围。2012年3月29日韩某某与赵春友离婚后获取的工资收入属于其个人财产,故韩某某要求对其银行账户内10万元存款停止执行及对已执行的8万元银行存款执行回转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姜广武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王雪洁 书记员:王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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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东方畜禽加工有限公司、刘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因原审第三人徐淑珍没有授权上诉人代为偿还债务,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而且该证据一审中未提交,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佳木斯东方畜禽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畜禽加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第三人徐淑珍、吴树涛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黑081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徐淑珍、吴树涛对上诉人东方畜禽加工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上诉人与徐淑珍于2016年1月8日签订的《关于解除大润发专柜及其它债权、债务协议》,确定了徐淑珍、吴树涛对上诉人的到期债权,被上诉人刘某某与原审第三人徐淑珍、吴树涛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已经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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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增、侯某增与被告陆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陆金龙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法执字第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权利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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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邱桂兰、刘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此收据兼有收款及证明作用,邱桂兰的质证意见不足以反驳证据的真实性,该证据能够证明梁某某代刘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偿还黑D68XXX号大型货车购车款5万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刘某某贷款购买解放牌CA5310CLXYPXXXXX重型仓栅式货车,于2012年2月29日注册登记,车牌为黑D68XXX号。刘某某经营一家货站并雇佣梁某某为货车司机。2014年5月20日,刘某某与梁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将黑D68XXX号货车以23.5万元出卖给梁某某。协议约定,梁某某先付车款18.5万元,余款在贷款还清后给付。次日,刘某某之子刘强收到梁某某汇款4.5万元,收到梁某某妻子周艳秋汇款9万元。29日,刘某某妻子杨春玲收到梁某某汇款5万元。此后,由于刘某某一直没有归还贷款,并因合同诈骗潜逃至2015年8月20日,2015年1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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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石崇文、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约定分批偿还借款,二被告至2016年12月31日,未按约定再次还款15万元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利率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石崇文、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崇文、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丁某某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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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关金亭与原审被告苏松磊系夫妻关系,上诉人董某某与原审被告苏松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审被告苏松磊与上诉人董某某之间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应由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二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借款数额巨大、还款期限不超过四天,原告无据证实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对该借款无法认定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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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关金亭与原审被告苏松磊系夫妻关系,上诉人董某某与原审被告苏松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审被告苏松磊与上诉人董某某之间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应由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二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借款数额巨大、还款期限不超过四天,原告无据证实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对该借款无法认定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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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关金亭与原审被告苏松磊系夫妻关系,上诉人董某某与原审被告苏松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约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原审被告苏松磊与上诉人董某某之间的借款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应由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审法院对“二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借款数额巨大、还款期限不超过四天,原告无据证实该借款是二被告共同生活所用,对该借款无法认定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的认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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