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XX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XX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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