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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戊)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戊)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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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甲)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甲)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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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丁)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丁)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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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己)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己)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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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甲等6人寻衅滋事案姜某丙)_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害人已对姜某丙表示谅解;本案最初由被害人引发;最终造成两人轻微伤,犯罪结果较轻;姜某丙赶到现场时,杨某某正与姜某甲发生肢体冲突,姜某丙一时情绪冲动也属人之常情,主观恶性较小;姜某丙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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