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驾驶机动车过程中疏忽大意、操作不当,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蔡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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