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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的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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