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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