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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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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盗窃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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