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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被不起诉单位东阳市某某有限公司系初犯,有坦白、付清欠薪、取得被害人谅解、认某某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东阳**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