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钮某某不起诉,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暂存本院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暂扣于本院的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张某某、陈某某、邹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犯罪事实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暂存本院的涉案款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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