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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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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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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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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鲍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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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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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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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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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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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童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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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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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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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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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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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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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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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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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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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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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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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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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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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毛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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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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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串通投标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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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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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章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章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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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危险驾驶情节显著轻微,串通投标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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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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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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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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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财物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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