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09
尘埃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对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姜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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