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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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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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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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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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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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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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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为同事关系,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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