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汪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汪某某不要求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汝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有过错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系初犯、偶犯,犯罪行为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真诚悔罪,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相对不起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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