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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行为,但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被不起诉人可以认定为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