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张某甲真诚悔罪,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属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该案属于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案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本案中,张某某系经民警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同事之间琐事引发,张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犯罪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李某某在广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没有逃避侦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不再追诉情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 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3日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