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半开放式小区内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代驾人员将汪某某车辆停放至汪某某所居住的15号楼前地上停车位后,汪某某自己驾驶该机动车行驶至地下车库停车位,移动距离较短,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认罪悔罪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视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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