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出全部涉案金额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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