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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