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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证、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 判 长  顾琼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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